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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129号

欣昌与源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29号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彭XX。委托代理人刘XX,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林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