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聚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世龙,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以(2014)滁执字第000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唐世龙在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现因唐世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唐世龙被冻结账户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唐世龙在金融机构被冻结账户100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