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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恢13号

滁州聚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唐世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聚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唐世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聚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金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世龙,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以(2014)滁执字第000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唐世龙在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现因唐世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唐世龙被冻结账户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唐世龙在金融机构被冻结账户100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