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兵(该行职工),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易佑招,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田兴宽,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田兴房,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福水,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易佑招、田兴宽、田兴房、陈福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781.6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受理费1044元,执行费647元,但被执行人易佑招、田兴宽、田兴房、陈福水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兴宽有位于金堂县官仓镇红旗村X组X栋X层X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XXXXX3,建筑面积169.3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兴宽所有位于金堂县官仓镇红旗村X组X栋X层X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XXXXX3,建筑面积169.35平方米);
二、被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