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986号原告张相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5日,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冯俊法,南召县崔庄乡法律援助点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召县城关镇意尔康专卖店。负责人邵建媚。
原告张相霞与被告南召县城关镇意尔康专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霞负担。
审判员 闫学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