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建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天欣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号26号。法定代表人吴素媛,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季建宏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天欣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中,法院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季建宏交纳上诉费,该通知上诉人季建宏已收悉,但上诉人季建宏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建宏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建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邵泽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芫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