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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225号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胜、黄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胜,黄忠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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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新胜,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忠庆,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胜、黄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胜、黄忠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胜、黄忠庆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刘瑛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