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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984号

蒙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蒙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984号原告蒙某,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马岭镇飞马村委会农民。被告谢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丰塘镇石陂村委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6年6月2日以由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在诉讼期间以由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蒙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审判员  梁春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