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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42号

石崇坚、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崇坚,杨立志,唐旭全,罗泽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石崇坚,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苏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立志,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唐旭全,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罗泽和,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石崇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立志、唐旭全、罗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申请费6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6)桂0821执42-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旭全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一汽佳星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因上述二辆车去向不明,无法对其进行处置;以(2016)桂0821执42-2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立志的银行存款共4394.9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立志、唐旭全、罗泽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崇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桂兰、柳荣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永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审 判 员  黄桂强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