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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执70号

韦桂龙与金秀瑶族自治县通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桂龙,金秀瑶族自治县通宝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韦桂龙,居民。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通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注册号:451324000168455。法定代表人谢荣新,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韦桂龙申请金秀瑶族自治县通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金秀瑶族自治县通宝水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韦桂龙案款1246063.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14860元。本院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五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324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姚国东

审判员  文建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