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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执字第7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山兰花、侯红宝、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山兰花,侯红宝,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字执字第7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0560585-6。

负责人:梅远鸿,行长。

被执行人:山兰花,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中南镇新场村3组,现住江油市中坝镇上海城一期。

被执行人:侯红宝,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大康镇官渡村,系山兰花之夫。

被执行人: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西段闽兴钢材市场,后迁至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70号电子大厦4楼,现下落不明,组织机构代码69226076-9。

法定代表人:叶郑儿,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山兰花、侯红宝、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兰花、侯红宝、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龙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