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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3684号

杭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吴凌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吴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3684号

原告:杭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虹。

委托代理人:郑燕芳。

被告:吴凌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 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