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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579-11号

杨飞雄与刘洪兰、郝献梅、刘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飞雄,刘洪兰,郝献梅,刘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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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府执字第00579-11号申请执行人杨飞雄被执行人刘洪兰被执行人郝献梅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墙头乡前园则村。法定代表人刘强,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飞雄与被执行人刘洪兰、郝献梅、刘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现已对被执行人刘洪兰的工资及津贴账户内进行了查封,可对其账户内存款依法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洪兰被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的账户xxx(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