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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2022号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洪泽鞋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洪泽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20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锋、陈佳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洪泽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