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20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锋、陈佳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洪泽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