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奥德小贷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西彬,男,1975年生,汉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张蕊,女,1983年生,汉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樊纪广,男,1967年生,汉族,胜利镇.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65年生,汉族,胜利镇.被执行人陈付学,男,1975年生,汉族,胜利镇.被执行人贾传征,男,1984年,汉族,胜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西彬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