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63号申请人王志旭,男,生于1964年7月20日,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赵小梅,女,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申请人王志旭与被申请人赵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小梅所享有刘国宏的X万元到期债权。申请人王志旭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小梅所享有刘国宏的X万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荆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