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124号原告白×,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男,1977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明豪,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与被告姚×离婚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习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6日生育一女白×1。婚后因琐事双方时闹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白瑞琳由原告自行抚育,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11月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16年3月31日撤回起诉。因原告此次起诉离上次撤诉的期间不到六个月,且没有新情况及新理由,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习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