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162号原告汪应根。原告汪龙梅。原告武福龙。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00号9楼、801-802室。法定代表人杨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烨(特别授权),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两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5475号。法定代表人叶洪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慈王龙(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诉被告上海两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淮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应根及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宋飞,被告两淮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慈王龙、永诚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共同诉称,三名原告系本案交通事故死者武士玲的近亲属。2016年1月30日13时40分左右,郑光胜驾驶被告两淮运输公司所有的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沪F×××××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702KM+700M路口,遇沿通棉公路由北向南武士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武士玲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光胜、武士玲负此事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永诚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武士玲生前一直在中亿木材有限公司上班。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两淮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508681.4元。被告永诚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永诚财保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意见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系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除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被告郑光胜的从业资格证需要原件核对外,我公司对原告提交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我公司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无异议;精神抚慰金按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武士玲的死亡赔偿金如按城镇标准需提供中亿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该公司负责人确认;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属于丧葬费范畴,原告系重复主张,不予认可;死者的车损没有相关票据不认可。
被告两淮运输公司辩称,我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方已收到我公司垫付款31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其余意见同保险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3时40分左右,郑光胜驾驶被告两淮运输公司所有的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沪F×××××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702KM+700M路口,遇沿通棉公路由北向南武士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武士玲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光胜、武士玲负此事同等责任。另查,原告武福龙、汪应根、王龙梅分别系死者武士玲的父亲、丈夫和女儿。原告武福龙育有两子,儿子武仕宏和女儿武士玲。武福龙妻子陈桃风已去世。肇事车辆沪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永诚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系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死者武士玲自2014年7月份至事发当日前一直在江苏中亿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盐���市大丰区西团镇描花村村民委员会和大丰市公安局西团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武士玲在与郑光胜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系其近亲属,有权以原告身份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审理中,原告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光胜的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起交通事故已经有权部门处理,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予以采信。郑光胜驾驶的机动车在永诚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分项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分担。关于原告方主张参与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处理人员的收入标准、实际发生的票据等证据材料,但考虑该项损失实际发生且系原告方合理损失,故本院酌定按3人3日,农业标准计算。关于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原告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有丧葬费30891.5元,死亡赔偿金743460元(37173元×20年),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766.26元(3人×3次×85.14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32207.5元(5年×12883元/年×0.5),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817825.26元。此款由被告永诚财保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24695.16元,扣减被告两淮运输公司已经垫���的31000元,被告永诚财保公司仍应赔偿原告方共计503695.16元,并返还两淮公司3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各项损失合计503695.16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汇入户名为汪应根,账号62×××23,开户行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的卡中。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上海两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1000元。驳回原告汪应根、汪龙梅、武福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3元,减半收取1511.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代理
审判员 沈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安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由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