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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初9号

罗南古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罗南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害人曾某4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曾某4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曾某4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学在读,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曾某4女儿。上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伍峥嵘,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南古,又名罗兰、罗兰古,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耒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南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伍峥嵘,被告人罗南古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仁儒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罗南古和妻子许某因购买地下六合彩欠了李某1钱。同年8月,李某1及其丈夫曾某4多次找罗南古夫妇还钱未果。后双方约定2005年8月9日到罗南古夫妇开的不锈钢店再次商量还钱一事。当晚9时许,曾某4与李某1来到罗南古店内,罗南古、曾某4再次发生争吵及扭打。打斗中,罗南古持刀朝曾某4腰部刺击一刀,致曾某4脾脏严重创伤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24日,罗南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许某、谢某、李某1、李某2、谭某、李某3、李某4、陈某1、陈某2、李某5等证人的证言,书证及被告人罗南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南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罗南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87277.5元。

被告人罗南古辩称,其没有特意用刀刺被害人,是在与被害人打斗、抢刀过程中不慎刺中被害人的。其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南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南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罗南古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请求对被告人罗南古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南古的妻子许某与曾某4(被害人,殁年31岁)的妻子李某1系同村村民,李某1嫁到广州市后与许某仍有联系。2004年,李某1受罗南古、许某之托在广州为其二人共垫资77200元购买地下六合彩,后罗南古、许某偿还了200元,下欠77000元一直未还。2005年8月8日傍晚,李某1同其弟弟李某2、表弟谢某到罗南古、许某在耒阳市灶市西湖亭附近开的辉煌不锈钢加工店催讨欠款,双方约定次日来该店协商。同月9日下午,罗南古打电话给其徒弟陈某2,称晚上有人会到店子讨债,要陈某2叫几个人过来帮忙。随后,陈某2打电话给其同学陈某1,陈某1又叫来朋友李某4一同来到辉煌不锈钢加工店。当晚9时许,曾某4、李某1来到辉煌不锈钢加工店,陈某2等三人即离开了现场。罗南古、曾某4在商谈还款一事不久即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打斗中,罗南古持一把水果刀朝曾某4左肋部刺击一刀后逃离现场,曾某4因脾脏严重创伤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24日,罗南古在南京市溧水达柘宁东路南京金日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罗南古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造成的物质损失,参照湖南省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为:丧葬费26946元(4491元/月×6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南古亲属向本院交来赔偿款12万元,罗南古表示自愿将此款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耒阳市灶市西湖亭辉煌不锈钢制作部的门面前。中心现场位于辉煌不锈钢制作部门面前的瓷砖地面上,该门面前11米许有一棵树,在此树东侧提取点滴状血迹,并沿五一路向东延续,在距此门面东侧20米的五一路路面上发现一处滩状血迹。2、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曾某4左肋部见一5×2.5厘米创口,创腔深入腹腔,创缘整齐,创腔内见第八肋断裂,断口整齐,第七肋不完全断裂。解剖左肋部,可见脾脏上一5厘米创口,创口剁开,创腔深约1.5厘米。根据尸体伤痕检验及解剖所见,分析认为曾某4身上创伤主为锐器(如:水果刀)刺击所致,伤势为脾脏严重创伤。结论意见为,曾某4系脾脏严重创伤致失血休克死亡。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晚上9时许,他在家看电视,接到表弟李某2打来电话说“你快来耒阳人民医院,姐夫曾某4被罗南古刺了一刀,现在抢救”。他挂了电话就租乘一辆摩托车赶到医院,他站在抢救室外面,不到五分钟,医生出来说没希望了,人已死了,他就到耒阳市公安局报了警。还证实,罗南古刺曾某4的原因,是因罗南古买地下六合彩欠了曾某4七八万元债务,曾某4夫妇去罗南古店子讨债而引起的。4、证人许某(被告人罗南古妻子)的证言,证实2005年她和丈夫罗南古在耒阳市区开了一个不锈钢加工店。有一天,李某2到她店里找到她,说其姐姐李某1在广州“坐庄”(指地下六合彩的庄家),问她在耒阳能不能找到地下六合彩写单的人,她说找不到。后来她跟丈夫罗南古商量从李某1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并先后三次打电话给李某2,要李某2帮她从李某1那里下单,先后共买了几万元钱,买的三期都亏了,后来李某2就经常来她店子里讨债。同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2、李某1及其丈夫(指曾某4)到她店里讨债,当时店里因生意上的事与别人发生冲突,她就对李某1说你们晚上再来。他们走后,罗南古的弟弟罗夕波(已死亡)、徒弟陈某2,还有陈某2的一个朋友到她店里,罗夕波讲:“广东佬这么嚣张,平宝(保),你认识人的话喊几个人给他搞一下。”陈某2说其不认识人,她劝罗夕波等人不要参与,并把罗夕波等人喊走了。当晚上六七点钟,李某1及其丈夫又到店子里来商量还钱的事。她就买来一个西瓜切好叫李某1等人吃,李某1等人没有吃,李某1就要她还钱,她说“我们都是一个湾(村)的,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你看能不能少还点钱,最多还两三万”。李某1丈夫听她这样说就恼火了,起身从她店子地上拿一根钢管来打她,她就跑出店子到隔壁的网吧叫人。等她返回时,听到李某1喊了一句“不得了,杀人了。”李某1丈夫突然蹲下去,罗南古听到李某1喊声就赶紧走,她跟在后面。在逃走过程中,罗南古对她说其用刀将李某1丈夫捅了一刀。后来,她跟罗南古打车去了衡阳坐火车到湖北,在湖北只呆了几天,罗南古把她丢在湖北,自己就走了,她不知罗南古去向。还证实,罗南古刺曾某4的水果刀长约20多厘米,系单刃尖刀。5、证人李某1(被害人曾某4妻子)的证言,证实因罗南古妻子许运花(指许某)与她娘家是一个村的,2004年的一天,许运花打电话给她,让她帮其在广州买地下六合彩,她答应后帮许运花第一次买了7万多元钱,中了一个特码,除中特码钱外,许运花还需给她1万多元钱,许运花说下次一块把钱结算还她。第二次许运花又让她帮其买了6万多元,这一次没有中彩,加上第一次还欠她1万多元,许运花共欠77200元。后她多次打电话给许运花,催其还钱,许运花在2005年5月仅还了她200元,下欠77000元,一直没有还。同年8月8日傍晚,她同弟弟李某2、表弟谢某三人到罗南古店里讨债,许运花丈夫罗南古要他们第二天再过来。到了8月9日,李某2先打电话叫罗某(罗南古弟弟)说一起去罗南古店里找罗南古商量还钱的事,罗某叫他们先去。她和曾某4到了罗南古店外,李某2在外面等,当时店子里除罗南古夫妇外,还有三四个年轻人,好像刚吃完饭,桌上摆着啤酒和西瓜,看到他们来后,这三四个年轻人就离开了。店子里剩下她俩夫妇和罗南古夫妇四个人。他们与罗南古夫妇谈还钱的事,罗南古夫妇要求减少一点,曾某4同意罗南古夫妇只还5万元算了,罗南古夫妇只愿意还1万多元,曾某4说“不行,这5万元必须还,就算你卖儿卖女也要还钱”时,罗南古即起身用拳头打曾某4,曾某4也用拳头还手,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在曾某4和罗南古扭打一阵后,她看到曾某4用手捂住腰部说受伤了,罗南古手里拿着一把刀从曾某4腰部抽出来,罗南古见李某2跑过来就又去打李某2,她就喊:“杀人了!”,并要李某2不要与罗南古打了,赶紧拦车送曾某4去医院,但曾某4没有被抢救过来。6、证人李某2(被害人曾某4妻子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晚8时许,他与姐姐李某1、姐夫曾某4去找罗兰(即被告人罗南古)讨债,他姐姐、姐夫到罗兰店里,他站在马路对面。后来,罗兰的弟弟罗某过来与他聊天。约过了半个小时,他看到曾某4往店外冲,罗兰持刀追了出来,他指着罗兰说:“你这是干什么?”罗兰没作声,持刀朝他刺来,他边退边躲,退到一垃圾桶边时被罗兰的刀划到手。罗兰又从圾桶桶里拿一根钢管打他,他用钢管挡住了,罗兰才停手。他扔掉钢管跑过去,看到曾某4手捂住腰部,地上流了很多血,他就拦车把曾某4送到医院。还证实,罗兰刺曾某4的刀是一把单刃水果刀。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和师傅罗南古在城北路帮客户做铝合金窗,做事的时候罗南古讲:“我买码(指地下六合彩)欠了很多钱,晚上有几个人会来我店里讨债,你帮我喊几个人去我店里帮我壮下胆。”他就打电话给同学陈某1说:“你等下和我一起去我师傅店子里坐下,晚上有人来找我师傅讨债,等下一起帮我师傅壮一下胆。”下班后,罗南古用摩托车载着他去接陈某1,大概晚上六七点钟,他们一起到了罗南古店子,还有一个年轻男子,这个男子是陈某1喊去的。到店子里后,他们就在罗南古店里聊天,师傅妻子拿瓜子花生,还拿了切好的西瓜来吃,师傅还买了啤酒来喝。聊了一会,罗南古对他们说那两个“卖码”的人来了,他同陈某1、还有那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就主动出去了。他回头看了一下,看到一男一女(即曾某4、李某1夫妇)进了罗南古的店子里,他们三个人就到马路对面一间商铺里坐了一会。后来,陈某1的电话响了,其接完电话后就告诉他说:“你师傅打电话给我,说他出事了,要我们注意一下。”后来,他就和陈某1搭摩托车走了。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下午6点多钟,他同学陈某2打电话叫他去玩,陈某2和其师傅(即罗南古)骑摩托车先接到他。他又打电话给李某4,然后到发明家广场接李某4一块到了陈某2师傅开的不锈钢加工店,陈某2师傅拿啤酒给他们喝。交谈中了解到陈某2师傅买六合彩欠了人家七万多块钱。陈某2师傅说:“等下别人来讨债,我们先谈,你们在旁边玩,如果打起来了你们就帮下忙”,陈某2师傅问他们说有东西吗,他们说没有,陈某2师傅说店里有钢管,陈某2师傅的老婆就拿了几根钢管放在店前面的垃圾桶里。他们在店里坐了约一个多小时,就看到来了一男一女(即曾某4、李某1夫妇),他便与陈某2、李某4出去了,来到对面一个超市里聊天。约过了十多分钟,就发现对面打架了,他们没有过去,距离较远也没看清。后来,陈某2师傅打电话给他说其拿刀砍伤人了,要他们注意,他们三人就走了。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下午6时许,陈某1打他家里电话说叫他跟其有点事,他就到发明家广场等,陈某1和他同学以及他同学的师傅(指罗南古)三个人坐一台摩托车接上他一起到灶市西湖亭天桥下一个不锈钢店。他们坐下聊天,他同学的师傅说等下有人来讨债,如果吵翻了打架,就叫他们帮忙,他当时没说话。当晚8时许,来了一男一女,他与陈某1及其同学三人就走到对面利客来超市去了。他们离开不锈钢店大约半个小时,店里就打起来了,他们离打架现场约有200米远,当时天黑了,所以看不清。后来陈某1接到电话说捅伤人了,他们就离开了。10、证人罗某(被告人罗南古弟弟)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下午七八点钟,李某2打电话给他,叫他到他哥哥(罗南古)店子里去。后来,他到其哥哥店子里,看到哥哥和嫂子(许某)、李某2姐姐、姐夫(李某1、曾某4)坐在店门口,桌上摆着西瓜,他没看到李某2,他就给李某2打电话后到马路对面去找李某2聊天了。不到两分钟,就发现对面打起来了,他们往那边冲,过了马路就看到李某2姐夫曾某4腰部出血了,曾某4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和他哥哥对打,他哥哥也拿了一根钢管。李某2过去拦住他哥哥也和他哥哥对打起来,李某2姐姐和姐夫就往马路上去拦车,他边打110报警边拦他哥哥,发现他哥哥手里还有把刀,后来李某2和其姐姐送其姐夫去医院了,他哥嫂后来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1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9日晚上8时许,他正准备关店门,突然听到罗南古妻子(许某)念叨:“今天会有架子打”。许某当时手里提着一个西瓜,好像店里来了几个朋友,是来讨债的。他把店门关了回家洗澡,等他洗完澡从家里出来时,看见罗南古手里拿着一把刀在追砍一个男人(指曾某4),过了一会,被追砍的男人倒在马路边。后来,与罗南古争吵的一男一女扶起马路边的那个男人打的士走了。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罗南古在南京市溧水达柘宁东路南京金日轻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被抓获归案。1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南古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罗南古供述,他从2005年开始,与妻子许某找到李某1,要李某1帮他们买六合彩赚钱,但没有中彩而欠了李某1几万元钱,具体多少数额不清楚。同年8月5、6日,李某1到他开的不锈钢加工店找他们还钱。当天他们还了200元,李某1说过两天再找他们要钱。同月9日晚上7时许,他和徒弟陈某2从外面做事回来,他喊陈某2到他店子里去吃饭,陈某2说其还有两个同村的老乡要来耍,他就骑摩托车先后接了陈某2两个老乡到其店子。闲谈中,他对陈某2等三个人说“等下如果有人来讨六合彩钱,我先和他们谈,如果没有谈好发生争斗,你们就来帮忙”。他们正准备吃饭的时候,李某1和其丈夫曾某4来到他店子里讨债,陈某2三个人看到这种情况就离开了,店里只有他俩夫妇和李某1夫妇四人。后来,他与李某1夫妇因还钱的事吵了起来,李某1的丈夫就用拳头给他老婆打了两下,他老婆被打后就跑出去了。李某1老公又朝他头部打了一下,并从他店里的货架上拿了一根钢管来打他,他用手去挡,并顺手从自己吃饭的桌子上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一边还手一边往店子外面跑。李某1丈夫追出门来,他便继续与李某1丈夫撕打,在打斗过程中,他用手中的水果刀乱舞,朝李某1丈夫胸部以下左边位置刺了一刀。这时候李某1弟弟李某2不知从哪跑过来,从他之前放在店子门口的斗车里拿了一根钢管来打他,他用手挡开并拿刀朝李某2乱舞,同时他也从斗车里拿了一根钢管和李某2对打,然后他就逃离现场了。他在对面超市门口碰到他老婆,说“我刚在打架中用刀捅了人,也不知道伤势如何”。之后他和老婆坐车逃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南古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南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南古辩称,其没有特意用刀刺被害人,是在与被害人打斗、抢刀过程中不慎刺中被害人的;被告人罗南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南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被告人罗南古在其不锈钢加工店与被害人曾某4、李某1夫妇商谈归还欠款时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南古持水果刀刺击曾某4左肋部一刀,致曾某4脾脏严重创伤失血休克死亡。被告人罗南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犯意明显,并非过失,对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罗南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南古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罗南古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南古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对被告人罗南古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罗南古之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罗南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南古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曾某4亲属遭受了物质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除诉请赔偿丧葬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外,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但被告人罗南古表示自愿将其亲属筹集的12万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这是被告人罗南古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南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罗南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物质损失1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曾某2、李某1、曾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真诚

审 判 员  周 琛

代理

审判员  谢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伟校对责任人:陈真诚打印责任人:袁伟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