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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1733-1号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1733-1号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徐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维,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穆雪,该公司法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滨民初1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8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本案已经原告申请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8415元的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其他的等值财产。

审 判 长  赵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马 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全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