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1733-1号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徐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维,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穆雪,该公司法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滨民初1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8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本案已经原告申请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8415元的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其他的等值财产。
审 判 长 赵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马 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全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