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819号
原告:李彦居,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本旺。
被告:齐本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居与被告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齐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本旺名下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本旺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