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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819号

李彦居与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齐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彦居,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齐本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819号

原告:李彦居,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本旺。

被告:齐本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居与被告安平县亿恒担保有限公司、齐本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本旺名下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本旺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