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喻兰香。被执行人邓小峰。被执行人贺雨菲。被执行人韩宏杰。被执行人韩宏杰。被执行人潘林祥。被执行人张苗。被执行人桂林巨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喻兰香、邓小峰、潘林祥、张苗、贺雨菲、韩宏杰、桂林巨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喻兰香、邓小峰、潘林祥、张苗、贺雨菲、韩宏杰、桂林巨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80000元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收取执行费11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6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结案。
审 判 长 廖 戈
审 判 员 杨 文
代理
审判员 李盛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