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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昌与被执行人汤明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昌,汤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昌。

被执行人:汤明礼。本院在执行张万昌与汤明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