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昌。
被执行人:汤明礼。本院在执行张万昌与汤明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昌与被执行人汤明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昌。
被执行人:汤明礼。本院在执行张万昌与汤明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