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937号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吴丹。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红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