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119号王晓军:你因张树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刑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与张玉海作为交通肇事车辆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本案发生于2009年9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所做判处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