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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202号

邹碧梅与付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碧梅,付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202号原告邹碧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柱华,住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邹碧梅诉被告付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碧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碧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