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202号原告邹碧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柱华,住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邹碧梅诉被告付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碧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碧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