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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277号

李勇、冯敏、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振举、冯振业分期分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勇,冯敏,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振举,冯振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277号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坤,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号。被告李勇。被告冯敏。被告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举,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蓟县洇溜镇西店子村南。被告冯振举。被告冯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冯敏、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振举、冯振业分期分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