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277号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坤,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号。被告李勇。被告冯敏。被告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振举,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蓟县洇溜镇西店子村南。被告冯振举。被告冯振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冯敏、天津市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振举、冯振业分期分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