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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347号

孙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47号

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尤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