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347号
原告:孙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尤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