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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675号

唐伟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唐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675号原告唐伟,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391-4。负责人邬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多,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文治,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绍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