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743号原告毕XX,。被告王XX,被告王XX,。
原告毕XX诉被告王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合伙在原永丰乡靠山村三、四屯收购点收购土豆,原告将自家的土豆卖给二被告,被告出具了欠款凭证8张,但被告一直推拖,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土豆款4,18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毕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刘晓杰
人民陪审员 唐艳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