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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819号

赵庆财与黄吉龙、成元英、党顺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庆财,成元英,黄吉龙,党顺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19号

原告:赵庆财,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杨德江,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元英,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被告:黄吉龙,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党顺修,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财诉被告成元英、黄吉龙、党顺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财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庆财负担。

审 判 长  武晓君

审 判 员  朱利军

审 判 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温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