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19号
原告:赵庆财,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杨德江,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元英,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
被告:黄吉龙,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党顺修,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财诉被告成元英、黄吉龙、党顺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财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庆财负担。
审 判 长 武晓君
审 判 员 朱利军
审 判 员 郭海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温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