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210号原告崔凯,女,满族,1971年5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地址:通辽市科左后旗。
法定代表人:巴正元,职务:段长。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地址:通辽市科左后旗。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职务:局长。被告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地址: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职务:局长。崔凯与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收到崔凯的起诉状,诉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三
被告:1、支付待岗生活费;2、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两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3、按照国家和通辽市规定为原告补办、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4、为原告一名劳动者安排(上岗)工作。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被告通辽市交通运输局,不属于我院管辖,故不符合受理条件。况且原告与通辽市交通运输局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先行向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6年4月19日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通辽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院已经向原告释明,但原告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崔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