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恢执6号

李玉新与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新,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恢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新,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殿喜,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上执字第75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存款账户20341172200100000176701。现申请执行人李玉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蔡县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20341172200100000176701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文强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