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隆。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宇造船厂区内。法定代表人隋振龙,总经理。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327-3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48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