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187号原告李竹李某某。被告广西弘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江南区南站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燕林。
原告李竹李某某与被告广西弘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潘心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