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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4267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岑益东、冯幼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益东,冯幼冲,卢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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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267号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益东。

被告:冯幼冲。

被告:卢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益东、冯幼冲、卢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704元,减半收取计2352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国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