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267号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益东。
被告:冯幼冲。
被告:卢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岑益东、冯幼冲、卢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704元,减半收取计2352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国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