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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524号

张爱清、崔永兵与太原市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德分公司、赵爱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爱清,崔永兵,太原市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德分公司,赵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清,电话。委托代理人张正正,保德县东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德分公司。负责人赵爱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林。委托代理人袁海民。电话。原审原告崔永兵,电话。委托代理人张正正,保德县东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爱清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德分公司、赵爱林和原审原告崔永兵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爱清、崔永兵及其代理人、太原市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德分公司赵爱林的代理人袁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上诉人张爱清。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田青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