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3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275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卓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树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申贵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