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正。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13村福呈街付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正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建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劳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