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212号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所在地德令哈市莲湖路。被告贾永昌,男,汉族,1952年12月26日出。
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诉被告贾永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德令哈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 李春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