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县鱼山镇黄胡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黄玉昌。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清,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阿县鱼山镇黄胡同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东阿县鱼山镇黄胡同村民委员会于二审庭审前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阿县鱼山镇黄胡同村民委员会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阿县鱼山镇黄胡同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传师
审 判 员 张海宏
代理
审判员 李国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刁元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