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金,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2009年7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金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世金步行尾随被害人韩某某欲实施抢劫。被害人韩某某行至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上海街东侧路南钱家村沼气站附近时,被告人李世金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从背后勒住韩某某嘴部,将其拖至路边田地内,抢走被害人韩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10元人民币、充电宝、充电器、雨伞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提包及包内充电宝、充电器、雨伞的总价值为45元。期间,被害人韩某某反抗,被告人李世金朝被害人韩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面部损伤致鼻根部肿胀,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世金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山东省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李世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理。对被告人李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翠竹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