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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572号

润昌农商行与崔增祥、李玉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增祥,李玉忠,满兰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572号

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增祥,男,汉族。

被告:李玉忠,男,汉族。

被告:满兰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增祥、李玉忠、满兰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850元,共计1,375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慧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