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海智,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库车县物资局下岗职工,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车县齐满镇科克提坎艾日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库车县齐满镇科克提坎艾日克村。法定代表人吐热甫·沙比尔,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海智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齐满镇科克提坎艾日克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海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白海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海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上诉人白海智预交),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白海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颖
代理
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
代理
审判员 范 红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