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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92号

刘铭福、曹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铭福,曹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刘铭福,男,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曹连平,男,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铭福与被执行人曹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