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12号
原告:王家凤,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
原告王家凤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