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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512号

王家凤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家凤,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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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12号

原告:王家凤,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董事长。

原告王家凤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