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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00547号

张毅申请执行乌海市信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毅,乌海市信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东街北二街坊25栋5号。被执行人乌海市信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玺林,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张毅申请执行乌海市信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海市信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