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树官,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韦文福,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黄再德,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杨春德,男,1950年2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韦明新,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罗慧英,女,1960年9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陈敬德,男,1955年9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杜树官等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124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陈敬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敬德的位于钦州市沙尾街131号房地产,但不宜处置偿还债务。另经向房地产、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