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02执317号

杜树官、韦文福等与陈敬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树官,韦文福,黄再德,杨春德,韦明新,罗慧英,陈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树官,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韦文福,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黄再德,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杨春德,男,1950年2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韦明新,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罗慧英,女,1960年9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陈敬德,男,1955年9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杜树官等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124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陈敬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敬德的位于钦州市沙尾街131号房地产,但不宜处置偿还债务。另经向房地产、金融、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