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19号原告员某,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员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员某负担,退回员某250元。
审判员 蔡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