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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519号

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员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19号原告员某,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员某诉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员某负担,退回员某250元。

审判员  蔡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