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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1311号

固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军,邱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311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地址安徽省固镇县汉兴大道投资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050T。

法定代表人:单明,主任。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邱洪梅,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行非执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军、邱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邱洪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邱洪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邱洪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