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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2259号

徐晖与江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晖,江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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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2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晖。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洪涛。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晖与被上诉人江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徐晖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徐晖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401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徐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