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2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晖。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洪涛。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晖与被上诉人江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徐晖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徐晖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401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徐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王怡然
代理
审判员 董孙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搜索“”